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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1
    发布时间: 2015-03-25 16:27    

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背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1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间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背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